第二章 會員
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、榮譽會員、贊助會員,三種個人會員:

甲、申請為普通會員︰

        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並具有以下各款資格之一者:

1.已受具足戒、沙彌、沙彌尼或式叉摩那(學法女)戒等出家眾。

2.已受佛教在家菩薩戒,並附上相關證明資料者。

3.已受佛教五戒者,並附上相關證明資料。

4.曾在本學會舉辦相關禪定修習班結業者(包括本會成立前教學班結業者─請附上相關證明資料)。

5.經由本會會員推薦。

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會員大會、或理監事聯席會、或常務理監事聯席會通過,並依本章程第三十條繳納入會費、與普通會員常年會費後,成為普通會員。

 

乙、榮譽會員的資格︰

1.凡贊同本會宗旨。

2.發心捐助本會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。

3.經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聯署推薦,填具榮譽會員申請表格,

經會員大會、或理監事聯席會、或常務理監事聯席會通過,為榮譽會員並頒贈榮譽會員證書。

 

丙、贊助會員的資格︰

1.凡贊同本會宗旨。

2.發心捐助本會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或出力護持者。

3.經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聯署推薦,填具贊助會員申請表格,並

經會員大會、或理監事聯席會、或常務理監事聯席會通過,為贊助會員。

本會普通會員、榮譽會員、贊助會員,有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對內、對外一切活動的權利。法爾全球資訊網其中「會員專區」專欄,屬於該員入會日每年繳交年費的普通會員及榮譽會員權利。

 

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但榮譽會員、贊助會員除外。

 
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 

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,章程,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,或做出妨害本學會之聲譽者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其危害本學會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為利組織運作,訂定特別條款如下:

1.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。

2.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
3.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正

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 

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 

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